中山区软件行业协会(大连软件协会中山区分会)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法定名称为:大连软件行业协会中山区分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中山区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护、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在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和中山区科学技术局领导下,规范中山区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与国内外的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成果商品化、软件工程管理科学化,促进中山区的软件业发展,并为振兴民族软件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山区科学技术局和大连软件协会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组织研究中山区软件业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管理条例、人才岗位规范化及考核标准等。
第七条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中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论证与实施工作,并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中山区的软件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
第九条 组织中山区的计算机软件企业、人员与国内外的相关单位,在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软件工程、软件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软件企业的竞争意识和能力。支持企业横向联合,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
第十条 组织研讨软件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维护软件行业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加速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组织各种级别、不同类型的讲习班、培训班、普及软件知识,提高中山区整体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中山区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通过各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产品开发、企业发展提供软件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组成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遵守有关的行规、行约;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本地区软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 协会章程一份;
2、会员自愿退会。会员退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有关资料,享受优惠待遇;
3、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本协会保护,会员有权向本协会请求提供帮助,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在清理完经济和其他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3、完成本协议委托的各项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对表现良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会员进行处理,包括:停止服务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发现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讨论、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审查、修改和批准协会章程与行规、行约;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讨论通过重要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制订和执行协会工作计划及交流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4、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5、决定设立并领导协会下属的组织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软件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技术成果以及管理工作经验;
8、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作出处理办法;
9、聘请名誉理事长;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秘书长各一人,副理事长、副秘书长2人,组成理事会,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软件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除协会办公室外,本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其他一些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会员的实际分布情况,设立各专业分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名望并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担任顾问。
第五章 资产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1、会费收入;
2、政府拨款支持;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捐赠或赞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财务由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具体管理,财务负责人为秘书长。主要财务支出根据理事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活动由办公室决定。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协会资产、名义从事以私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